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宁波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英译名称:NingBo Engineering Consulting Trade Association,可缩写为:NEC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宁波地区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工程咨询业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的行业。服务范围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覆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和会员以及有关各方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权益,及时反映工程咨询行业和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业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8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的法规和政策;
(二)推广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规范,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行业的实力建设和人才培育;
(三)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声誉;
(四)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体制、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立法、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承担全市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开展全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及相关行业管理工作。对已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和已登记的咨询工程师进行执业检查;
(六)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工程咨询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行业信誉;
(七)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咨询方面的经验、技术成果,举办或联合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班,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创新和管理能力;
(八)加强工程咨询业的信息交流,编辑行业资讯材料和业务指南,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九)代表地方工程咨询行业参加相关规划、政策的研讨、论证以及相关调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行业间的有关矛盾,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十)加强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浙江省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其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发展互动,积极推动工程咨询行业一体化组织网络的构建;
(十一)组织工程咨询行业的评优表彰活动,积极促进工程咨询质量提升;
(十二)组织开展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四)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五)接受本协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拒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不履行义务,本协会可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月2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