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宏观经济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10-27 发布处室:办公室 作者:超级管理员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宁波市宏观经济学会。英文译名为:Ningbo Society Of Macroeconomics。

  第二条 全会是宁波大市范围的宁波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经济管理的干部、专家、学者、企业法人代表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的理论、政策、方法以及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对全市宏观及微观经济活动的研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全市宏观经济管理水平,加速经济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宏伟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宁波市社科联和科协的管理与指导,并接受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和浙江省经济学会的指导,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8楼,邮编:31504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对宁波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城镇发展、区域经济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对计划、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的配套实施和综合协调的研究,对人口、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对合理划分市和县(市)、区及乡、镇经济管理权限的研究,以及关于经济运行中现实问题的研究等,并向市县两级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和开展论证咨询服务。

  (二)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举办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经济形势分析会等。

  (三)开展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之间关于宏观经济管理和重大微观问题的学术交流。

  (四)普及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知识,总结推广宏观经济管理的经验。

  (五)加强同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以及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研究成果和开展学会活动的经验。

  (六)积极参加中国宏观经济学会、浙江省经济学会、宁波市社科联、宁波市科协组织的各项学术和培训活动。

  (七)积极参加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国际、国内和地区性学术交流活动。

  (八)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

  (九)编辑会刊,推进学术、信息、管理、论文等方面的交流。

  (十)其它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二个种类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为本团体的活动和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编入会员档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推荐个人或团体会员给理事会审批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会刊的投稿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其它终止事宜;

  (五)其它相关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以上(包括3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和罢免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学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把握本团体发展方向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外出,委托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拟经2015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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