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宁 波 工 程 咨 询 简 报 (2006年第1期) 宁波市工程咨询协会秘书处主办 2006年4月20日 通知:宁波工程咨询协会网页: /home page/,有关协会的通知事项及信息资 料将在网页上刊登,请各会员单位点 击。 ·本期目录· 协会工作 [01]宁波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情况 [02]2005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宁波市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政策法规 [0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11]中国将采取四大能源政策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宁波建设 [11]浙江:宁波江北区投资5.4亿元建绿地483公顷 [12]浙江:百亿投资力保水资源 [12]浙江:杭州地铁1号线工程可行性报告已获发改委批准 协会工作 宁波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5]2900号)和2005年第23号公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以及2006年1月在海南召开的全国工程咨询工作会议精神,我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于2006年3月1日开始,至4月10结束。 据统计,我市共有16家工程咨询单位申报资质。其中,重新申请资质的单位7家(包括2家升乙级)、新申请单位9家。14家单位初审合格,2家单位初审不合格。 已取得甲、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的重新申请将安排在下一批进行。 地 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市发改委经规院) 电 话:87186816 传 真:87345427 邮 编:315000 注册名单(请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68号、第83号公告文件为准) 宁波市共125名 2005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 宁波市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编号 单位名称 人员名单位 人数 1 中国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狄伯钧、贾兆年、马书荣、李哲华、 孙桥法、陈六方、刘宪新、朱颖杰、 闻建安 9 2 镇海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林君午、徐秀峰、熊宏斌、石玉德、 王建锋、同健茹、尤佩娣、姚琦、 朱小青、朱维明、甘军平、周月珍 12 3 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 李素珍、李建刚、严锋 3 4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谢伟民、吴元整、殷志远、赵斌、 王一正、刘丹、雷胜彩、许春妹、 文江红、张奇受、朱吉明、周敏、 周勤、郑齐明、方亮、何伟蒸、 黄鸿飞 17 5 宁波市交通设计研究院 严关忠、刘孝武、林刚、吴道尧、 杨爱珍、周锡伟、周云琴、蔡良斌、 黄智伟 9 6 宁波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华、施银珍、宁慧军、朱孟业、 金德钢、 5 7 宁波中建投资服务公司 荣德华、史杰敏、余克庆、虞剑波、 陈旭、陈旭波、陈渊 7 8 宁波宁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梁秀英、盛晗澍、俞良凯、胡霞滨 4 9 宁波市鄞州万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锡良、余少群 2 10 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邵宏林、丁文圩 2 11 宁波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孙建华、赵永武、赵剑、朱振 4 12 宁波中冠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聂伟军、谢慧敏、任福成、沈玉根、 严娴、周巍 6 13 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茹建勋、王彤、张鹰、周燕玲、 周朝霞、翟长洪 6 14 宁波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赵晓军、张宏芳、陈恩庆、何明清 4 15 宁波市江东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陈明、翁立辉 2 16 宁波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和、卢玮君、张文娟、周炯、范静、黄裕焕 6 17 宁波市经济建设规划研究院 胡宇杰 1 18 宁波市水利学会水利水电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钟根波 1 19 宁波兰特策划有限公司 薛爱新 1 20 宁波雄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郑金富 1 21 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顾颂群 1 22 慈溪永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何建秋、姜迪雅 2 23 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 周丽群 1 24 宁波高专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文戈、高宇红、马秀萍、肖红、 傅才华 5 25 宁波中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陈国屏、俞培生、周晓艳、陈华春 4 26 宁波市给排水工程设计研究院 彭翔、黄雄浩、冯淋 3 27 浙江工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薛培忠、牛芳 2 28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周金云、徐伟波、汪国安、黄湘甬、 贺全红 5
请以上人员速到宁波市工程咨询协会领取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新申请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的人员除外)
政策法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中国将采取四大能源政策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与交通节能国际柴油发展论坛”上获悉,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过程中,中国将采取四大能源政策。
第一,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把转变增长方式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结构调整的节能效用。加快发展能源消耗少的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产业发展。
第二,通过完善价格和财税体制促进节能。中国将继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能源领域的体制改革。加快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产品,包括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财税政策。
第三,通过提高科技水平促进节能。特别对低能耗与新能源汽车技术作为能源科技的优先主题来发展。
第四,通过加强管理促进节能。中国将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严格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准入标准。
为落实“十一五”规划,努力实现中央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今日在北京举办“建设节约型社会与交通节能国际柴油发展论坛”。据悉,在已有的可提高能源利用率、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技术中,柴油技术是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在欧洲广泛使用。中国是否使用柴油技术,要采取何种政策鼓励柴油的应用,是会议探讨的主题。
浙江:宁波江北区投资5.4亿元建绿地483公顷
浙江省宁波江北区政府前日发布的消息称,江北区启动生态区建设两年来,市、区投入资金5.4亿元,营造绿地483公顷,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3.2%。
江北区生态建设追求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达标的双统一。去年,区人大、区政府联合开展了水环境、酸洗行业等专项检查,关闭带有污染的生产企业37家。江北还制定了《江北区河道整治(控制)规划意见》,计划到2007年全面完成120公里平原河道整治。这项整治已投入资金400余万元,整治河道31公里,由8支河道保洁队伍常年动态保洁,河道保洁率达到100%。
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新思路,江北区大力实施生态绿化工程,以通道绿化、城区绿化、工业园区绿化、村镇绿化和山体绿化五大工程为主体,开展植树造林。目前,该区实施了育才路延伸段、北外环两侧等绿化工程,实施平原绿化700余亩,山体绿化140余亩。此外,这个区还启动生态公益林建设,累计造林3万亩。
浙江:百亿投资力保水资源
未来5年间,浙江将投资百亿元,建设20项水资源保障工程。项目完成后,每年可新增供水能力23.41亿立方米,为该省35个缺水或水源地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市县、共1100万人口,基本解决供水问题。
浙江省水资源量年际、年内分布不均,丰枯差别很大。据测算,在强化节水的前提下,到2010年浙江全省缺水量将达30亿立方米,特别是环杭州湾和温台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缺水量较大。
浙江省确定的20项水资源保障重点工程,总投资120.3亿元,其中龙游沐尘水库、金华九峰水库等8项工程已经在建,到2005年底已完成投资10.2亿元,另外12项拟建工程都已开展大量前期工作。建成后,在缓解供水压力的同时,可以新增防洪库容3.64亿立方米,保护132万亩农田。
浙江:杭州地铁1号线工程可行性报告已获发改委批准
国家发改委已正式批复杭州市地铁1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志着杭州市地铁1号线的国家级审批基本完成。
未来杭州地铁线网将由8条线路构成,其枢纽型放射状形态,表达的是“以换乘枢纽为中心,交通走廊为主体,以城市发展方向为视野”的国际设计理念。在规划的线路中,连接“一主三副”的1号线是网络中的骨干线。